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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一审案件审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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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9-13 15:38:35 打印 字号: | |


一、流程图

起诉:准备资料(1、起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诉状副本;2、与诉讼请求相关的证据材料并附证据清单;3、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明)‥‥‥→立案‥‥‥→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庭前准备1、证据材料庭前交换;2、办理保全等事宜;3、对适宜调解的案件进行庭前调解)‥‥‥→开庭审理‥‥‥→结案‥‥‥→归档

二、办理时限

(一)起诉应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审查民商事案件的起诉,在收到起诉状及相关材料后七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三)立案同时由计算机自动随机分案到民事审判庭的案件承办法官。

(四)立案后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须知等诉讼文书,向对方当事人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和诉讼风险须知等诉讼文书,并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告发送答辩状副本。

(五)民商事案件实行举证时限和庭前证据材料展示、交换制度。举证时限的确定和证据材料展示、交换的程序,由合议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办理。

(六)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合议庭应当在回避申请提出后三日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申请复议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复议当事人。

(七)合议庭应当根据自愿、合法原则,在案件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庭前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由合议庭确认。

(八)民商事案件在举证期限届满后二十日内开庭审理,一般民事案件至迟不超过立案后六十日内开庭审理。有其他情况需要再次开庭的,依相关规定办理。

(九)当庭宣判的,应在最后一次开庭后十日内发送裁判文书;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当即送达裁判文书。

(十)民商事一审案件应当在六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的经报请批准的除外。

(十一)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向上诉人送达交纳上诉费通知书,并在法定期限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期限内连同全部卷宗和证据,报送第二审法院。

上诉人逾期未交纳上诉费用的,应由一审承办人作出说明,并随上诉卷宗一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作出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书。

(十二)案件的文字资料和电子资料应在结案后六十日内归档;当事人上诉的,在二审退卷后三十日内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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