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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示法丨宣汉县人民法院关于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评选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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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12-17 16:14:18 打印 字号: | |

为深入挖掘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中的精品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对社会行为的教育指导引领作用,促进全社会形成尊重司法、崇尚法治的良好氛围,宣汉县人民法院按刑事、民事、执行3个类别,评选出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1、被告人王某某诈骗案——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

基本案情

 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暴发,被告人王某某发现医用口罩畅销,遂产生通过销售口罩获利的想法。他在没有货源的情况下仍通过微信、抖音等软件在互联网上发布虚构销售医用口罩信息。2月8日,家住安徽省长丰县的被害人张某以及家住云南省盐津县的被害人冯某(未成年人)通过抖音软件看到王某某发布的销售口罩信息后,与他微信联系并分别支付1254元、2890元购买口罩,王某某收到4144元货款后即不再理会张、冯二人,并将货款挥霍一空。2020年3月27日,宣汉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作案工具苹果X型手机,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宣汉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法从严从快审理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该案从立案到审结仅用时4天,有力震慑了潜在违法犯罪分子,切实维护了社会秩序,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惩治妨害疫情防控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2天津市某石化有限公司与四川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模式高效助力民营企业复工复产

基本案情

四川某化工科技公司位于普光经济开发区,是一家主要经营橡胶助剂生产、销售等进出口业务的民营企业。受疫情影响,该公司停工停产4个月,资金周转出现困难,导致拖欠天津某石化有限公司货款100余万元。2020年6月18日天津某石化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该公司进行财产保全并支付货款1376371.61元。2020年6月18日,宣汉县人民法院普光法庭收到案件材料后,及时与化工科技公司负责人联系,了解到该公司目前正在有序复工复产,并多方筹措货款资金。鉴于该纠纷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综合研判情况后,普光法庭运用已构建的“诉前调解+司法确认”模式,积极引导两家公司进入联动调解机制。随后,通过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积极调解,两家公司就货款支付金额、期限等达成调解协议,并共同向法庭申请司法确认。普光法庭当即立案并对该协议的法律效力进行确认。

典型意义

自疫情发生以来,各企业生产经营处于困难时期,地处普光经济开发区的宣汉县人民法院普光法庭秉持司法为民理念,为辖区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省时高效的纠纷解决渠道,运用“诉前调解+司法确认”联动调解模式,高效化解涉企矛盾纠纷,为企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提供了优质的司法服务,提振了企业发展的信心。

 

3汪某某等11人诉张某、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案——积极开展诉源治理、从源头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6日,达州市宏昌建筑有限公司委托张某与宣汉县柳池镇柳坪村安置房建设理事会签订《柳池工业园产业新城(安置房)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汪某某等11人受雇从事劳务工作。2015年8月,该工程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下欠农民工工资未支付。在柳池镇政府多次协调下,双方于2019年2月3日对下欠工资进行了结算,合计下差工资336953元。此后,汪某某等11人多次找发包方讨要工资均无果,且多次向有关部门投诉信访。2020年4月17日,汪某某等11人向宣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考虑案件的特殊情况,宣汉县人民法院院长董中平带领办案人员前往当地党委政府,组织党委政府、农民工的代理律师和建筑公司共同商讨解决方案,派出速裁法官全程参与、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工作。2020年5月15日,宣汉县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予以了司法确认。

典型意义

针对案涉纠纷涉及群众较多、社会影响较大,若通过传统诉讼、执行程序解决耗时耗力,且不利于化解矛盾纠纷。宣汉县人民法院院长亲自出面协调相关部门,主动将诉讼服务前移,速裁法官全程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及时进行司法确认。通过宣汉法院的努力和各方的配合,这起拖欠5年之久的农民工集体讨薪纠纷在进入法院诉讼之前得到妥善解决,高效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减轻了群众的诉累,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4原告冉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确认合同效力案

——弘扬尊老爱老家庭美德,依法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原告冉某某系被告吴某某的母亲。2015年,原告冉某某、吴某1(冉某某丈夫、已去世)和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20万元的价格将原告名下的房屋卖给被告,并依据该合同将房屋过户至被告名下。2018年,原、被告又签订《父母房屋赠与协议》, 将该房屋赠与被告吴某某,约定受赠人应当自觉履行赡养赠与人的义务,该房屋以签署买卖合同的方式过户给受赠人,对赠与的撤销进行了约定。2018年,吴某1患病住院治疗,被告吴某某照顾父亲并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同年5月,其父亲被诊断为肺腺癌,先后多次住院治疗,在此期间,被告因与家人不睦,少与家人往来,基本不看望、照顾父亲,也未支付后期治疗费用。2020年,冉某某、吴某1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父母房屋赠与协议》无效。诉讼过程中,吴某1死亡,其生前立书面遗嘱并录像表示若与吴某某产权纠纷胜诉,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冉某某。宣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仅为过户目的,并无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原被告签订的《父母房屋赠与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当有效,受赠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赡养义务,但被告在其父亲罹患癌症后既未看望照顾,也未支付治疗费用,其行为违反了约定,赠与人要求撤销赠与协议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判决:一、确认原告冉某某与被告吴某某于2015年5月7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二、撤销原告冉某某和其丈夫吴某1与被告吴某某于2018年2月20日签订的《父母房屋赠予协议》。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实践中当事人基于避税或者过户手续简便等原因,往往采取签订买卖合同的形式转移不动产。案涉的房屋买卖合同虽系双方签订,但并没有真实的购房行为。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认定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的真实目的是实现赠与,依照法律规定,认定双方以虚假意思表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虽然赠与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被告在获得赠与后,违反约定,对父母不尽赡养义务,故判决撤销赠与协议。纵观本案,受赠人在获得赠与财产后不仅未尽心尽力关爱照顾父母,反而在父亲重病期间不尽赡养义务,严重伤害赠与人的感情,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为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尊老爱幼传统美德,培育良好家风,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法院对赠与合同判令解除,既维护了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实现了司法公平正义。

 

5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向某某1、向某某2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依法处理涉农村坟墓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13日,原告因迷信思想将其母亲的坟墓迁建至宣汉县茶河镇长坪村1组丁某某承包的土地内,经口头协商,原告向丁某某支付了各项费用2500.00元。原告迁坟后,被告向某某1认为原告占用的土地系其兄弟向某某2的承包土地,向某某2遂找到原告要求迁走坟墓,但多次协商无果。2019年12月,二被告将原告母亲的坟墓损毁。公安机关对二被告分别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损失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修复坟墓的费用62500元,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3000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宣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二被告共同赔偿损毁原告母亲坟墓损失12424.00元;二、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2000.00元。该案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因传统习俗修建坟墓牵涉的土地纠纷较为特殊,既涉及财产损害,又涉及精神损害,还涉及农村地区传统的价值观念和道德标准,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家族斗殴等群体性事件。宣汉县人民法院通过细心审理,查明了案件事实,既从法律的角度断明了是非,也从农村地区的基本价值理念的角度进行了深入说理,让当事人基本接受了人民法院的判决理由和观点,对同类型案件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6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离婚后发现子女非婚生子请求撤销离婚协议

基本案情

2011年农历正月初八,原、被告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补办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两子。2020年1月2日,原、被告协议离婚。原被告达成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进行了约定。2020年3月,原告冯某某怀疑其中一子非自己所生并进行亲子鉴定予以了确认。2020年4月,原告冯某某起诉请求撤销原、被告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并对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重新分割。法院判决:一、撤销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徐某某于2020年1月2日达成的《离婚协议书》第三条;二……;三、驳回原告冯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婚内出轨无论是法律层面还是道德层面都应当禁止和摒弃,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之规定,认为被告徐某某婚内出轨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关于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规定,也违背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有悖公序良俗,如若不加以责罚,将不利于社会风气维护,不能为公众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法院从过错责任的角度,认为被告隐瞒儿子非原告亲生的事实,构成欺诈,且离婚协议内容对原告有欠公允,对原告请求撤销离婚协议的第三条依法予以支持,并重新作出财产分割的判决。该判决对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有指引作用,对处理同类案件的审判具有指导意义。

 

7、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秦某某赡养费纠纷案

——养子女对改嫁后的养父母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某与丈夫秦某安于1973年抱养了秦某某并抚养成人。2000年秦某安因病去世,同年刘某某与曾某林同居生活,秦某某不愿意再履行赡养义务。2016年至2019年,原告刘某某因生病住院,自费开支医疗费9819.66元。刘某某起诉要求秦某某承担赡养义务。宣汉法院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不应当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原被告之间虽未办理收养手续,但已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现原告年满74周岁,丧失劳动能力,作为养子女的秦某某对刘某某具有赡养扶助的义务。遂判令被告秦某某自2020年7月起每月给付刘某某赡养费300.00元并支付医疗费。

典型意义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老有所依也是老年人的美好期冀和善良愿望。公民之间形成收养关系之后,养子女对养父母履行赡养义务,既是公民的法律义务,也是公民的道德义务。赡养不仅仅是生活上的物质帮助,也有精神上的安抚慰藉。在老龄化趋势逐渐明显的中国,年轻子女要重视对年老父母的关心关怀,在经济上给予返哺,在精神上给予慰藉,既促进了家庭和谐稳定,减少矛盾纠纷,又践行了道德义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8苟某某恶势力犯罪

——依法打击校园及周边黑恶势力欺凌在校学生及未成年人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底,被告人苟某某刑满释放后,以收“小弟”等方式,先后纠集被告人张某军、周某某、杨某、汤某良(均系未成年人)以及石某某(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人在一起,长期居住在周某蔓位于宣汉县东乡镇解放北路地面卫星综合楼的租住房内,大家称苟某某为“老大”“刚哥”。苟某某明确分工,分派抢劫、盗窃等作案任务,组织实施非法拘禁、打架斗殴,要求要讲辈分、规矩,若不听话将被踢出组织,对不能完成任务者实施打骂等惩罚;犯罪所得必须统一上交由其进行处理、分配,张某军负责在苟某某不在场时保管犯罪所得并统一支付组织成员日常消费;杨某负责具体管理王某新、覃某、李某均、周某蔓(均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人,周某某、汤某良积极参与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苟某某等人以实施犯罪为主要目的,以暴力、胁迫为手段,在宣汉县城多所学校周边有组织地针对在校学生以及未成年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抢劫、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形成了以苟某某为首要分子,张某军、杨某、周某某、汤某良为重要成员,石某某、王某新、覃某、李某均、周某蔓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宣汉法院审理认为,以苟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有明显的首要分子,有三人以上的重要成员,有相对固定的聚集地,有内部成员公认的纪律规定,且组织实施了多起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抢劫等恶势力惯常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并用违法所得作为主要经济来源,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认定形成了恶势力犯罪集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犯非法拘禁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苟某某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军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汤某良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000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恶势力犯罪集团欺凌在校学生及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以苟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经常盘踞在校园周边,有组织地针对在校学生以及未成年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抢劫、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严厉打击校园及周边黑恶势力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应有之义。本案的审判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坚决打击校园及周边黑恶势力、净化校园周边学习生活环境的坚定决心。本案审理后,法院延伸职能,针对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的其他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发出司法建议,确保彻底铲除黑恶势力残余,同时针对未成年人学校教育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及时向教育管理部门提出切实加强学校管理和对对未成年人开展法制教育的司法建议,为全县未成年人营造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9钱某某、符某某非法猎捕、出售、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 

案情简介

被告人钱某某在宣汉县龙泉土家族乡安放捕兽夹进行猎捕野生动物,2019年捕得野生猕猴1只。后被告人符某某以500元价格从钱某某处购得该猕猴,并放置在其经营的农家乐铁笼内供客人观赏和看守鸡棚。因该猕猴先前被捕兽夹夹伤,后又未能得到有效救治和妥善照管,最终死亡。经鉴定,钱某某猎捕、出售的猕猴现已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被告人钱某某猎捕地点位于省级自然保护区内。案发后,被告人钱某某、符某某被宣汉县森林公安局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在公诉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钱某某、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宣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宣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某某非法猎捕、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被告人符某某非法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均违反国家对野生动物保护的相关规定,应依法予以惩处。同时,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对其行为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失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判决:一、被告人钱某某犯非法猎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二、被告人符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等涉案物品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被告人钱某某违法所得赃款500元予以追缴;四、被告人钱某某、符某某连带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人民币1000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五、被告人钱某某、符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通过正义网等国家级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钱某某、符某某均没有提出上诉,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这是宣汉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首起野生动物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15名全国、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本案的案发地巴山大峡谷是国家地质公园、省级自然保护区,动植物资源丰富,许多还是珍稀物种。本案的宣判,对非法猎捕、出售、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敲响了警钟。保护野生动物是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必由之路。法院依法判决责令被告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敦促被告进一步认识和反省其行为的危害性,对于教育警示社会公众树立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和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防范意识具有重要意义,更标志着宣汉法院在不断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推进宣汉县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的道路上迈出了又一坚实的步伐。

 

10、柳某某等23名农民工与廖某某申请执行案

——为民工讨薪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2020)川1722执479号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12日,柳某某等23名农民工集体要求廖某某给付拖欠的工资款,经宣汉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协议。2020年6月19日,申请人柳某某等人向法院提交申请,2020年6月20日,宣汉县人民法院出具(2020)川1722民特19号民事裁定书,对达成的调解协议书依法予以确认,赋予该协议书法律强制效力,使得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迅速得到保障。2020年6月23日,本院受理执行申请,迅速采取执行强制措施,在执行中将拖欠的工资全部执行到位,于同月29日全部发放到民工手中。

【典型意义】

涉及农民工工资案件执行效果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切身感受,还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人民法院建立健全起“一站式”诉讼服务机制,有针对性地为农民工讨薪开辟了绿色通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优先兑付的“四优先”办案理念,全力为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