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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护航生态环境 全民共享绿水青山
宣汉县人民法院公布破坏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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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6-07 17:49:20 打印 字号: | |

宣汉县地处大巴山腹地,辖区有丰富的动植物和水产、矿产资源,近年来,我院依法严厉打击涉环境资源犯罪,常态化开展生态环境法治宣传,用法律利剑守护巴山秀水,用司法审判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绿色发展理念。2020年以来,我院共审理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25件48人,其中:滥伐盗伐林木罪7件,非法捕捞水产品罪11件,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罪3件,非法狩猎4件。

近日,我院收集整理了一批破坏环境资源的典型案例,希望以典型案例强化普法宣传,倡导广大群众知法守法,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美好家园。

 

白某某失火案入选全国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十大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163114时许,被告人白某某与杨某在宣汉县樊哙镇古凤村2组干农活时,白某某欲将树枝和杂草烧灰作肥,遂从杨某处借来打火机点燃树枝和杂草,由于风大引燃山林。白某某和杨某见状,边灭火边打电话报警,在樊哙镇人民政府的组织下于当晚11时将山火扑灭。案发后,白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现场勘验,本次火灾共造成17户村民山林受损,过火面积9.21公顷,烧毁林木5526株(其中幼树2210株),蓄积74.601立方米。 

【裁判结果】 宣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过失引发火灾,并造成公民财产损失,危害了公共安全,应予惩处。案发后,白某某能主动投案自首,并取得了受灾村民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法院以失火罪判处白加碧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本案系因野外焚烧树枝杂草引发的失火刑事案件。案发地位于四川盆地边缘的大巴山山区,由于山区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对森林火灾警惕性不高,防火观念不强,在林区农业耕作时常常野外用火焚烧秸秆、杂草等。与发生在城乡聚居区的失火案件不同,案发地森林资源丰富,珍稀野生动植物种类繁多,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一旦发生森林火灾,既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危害公共安全,又严重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本案判决警醒广大群众,不仅滥采滥伐、滥捕滥猎是破坏环境资源的违法行为,野外焚烧树枝杂草、秸秆等行为导致森林火灾也可能构成犯罪。本案的依法审理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森林防火、安全用火意识,自觉做好生态资源保护和护林防火工作,维护森林资源安全。此案当选为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曹某甲等5名被告人涉资源开采恶势力团伙犯罪案

【案情简介】2009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曹某丙三兄弟先后单独或伙同他人在宣汉县土黄开办经营砂石场,在未办理国土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在租用的土地上大面积非法采挖砂石,造成耕地大量破坏。经鉴定,非法占地面积49.9亩,其中耕地41.76亩已缺失基本的耕作条件,难以复耕。同时,三被告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大肆非法开采河道砂石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经鉴定,共开采河道面积8.73万平方米,开采砂石总量为16.53万立方米,破坏矿产资源价值1031.472万元。为达到对当地砂石资源和砂石市场的控制、垄断,三被告人采取强迫联营、收购等手段,实施强迫交易犯罪,致其它砂石场无法正常经营。至2018年11月,土黄镇砂石场由14家锐减至4家,其中有两家砂石场系三被告人合伙经营。三被告人在砂石厂经营过程中,还针对他人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逐步形成了恶势力团伙。同时查明,被告人李某某系砂石场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程某某系砂石场股东,均有协助被告人管理砂石场行为。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五被告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被占农用地大量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曹某丙采取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转让砂石场,情节严重,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丙纠集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所起作用、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法院依法判处五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一年、九年、二年六个月、二年等刑期,并处罚金共计33.4万元。

【典型意义】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范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受到严格保护。《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在未办理国土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在租用的土地上大面积非法采挖砂石,造成耕地大量破坏,其中耕地41.76亩已缺失基本的耕作条件,难以复耕。同时,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大肆非法开采河道砂石资源,破坏矿产资源价值1031.472万元,国家矿产资源遭到严重破坏。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和非法采矿罪等犯罪,此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有助于提高人民群众对耕地和矿产资源保护重要意义的认识。同时通过对恶势力犯罪团伙的严厉打击,切实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以司法利剑护航绿水青山。


钱某某、符某某非法猎捕、出售、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案情简介】2018年5月底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钱某某在宣汉县龙泉土家族乡水古村1组(小地名孙家屋基)安放5只捕兽夹进行猎捕野生动物。2019年10月,被告人钱某某通过其安装的捕兽夹捕得1只野生猕猴,该猕猴因此受伤。钱某某找到被告人符某某询问其是否愿意购买该猕猴,符某某表示愿意并以500元价格从钱某某处购得该猕猴。二人将该猕猴受伤的左脚从小腿处剪断,对该受伤猕猴仅进行了简单消毒包扎处理,未做有效救治。尔后,被告人符某某将该猕猴放置在其经营的鱼庄铁笼内供客人观赏,后又搬至鱼庄的河对面看守鸡棚。因该猕猴被捕兽夹夹伤后未能得到有效救治和妥善照管,最终死亡。经鉴定,钱某某猎捕、出售、符某某收购的猕猴已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中国濒危动物红皮书.兽类》易危物种、《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2008年濒危物种红色名录ver3.1-低危(LC)。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布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核算,该只猕猴的价值为人民币10000.00元。同时查明,四川省人民政府于2002年批准达州市百里峡(现更名为巴山大峡谷)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被告人钱某某猎捕地点位于该自然保护区内。案发后,被告人钱某某、符某某被宣汉县森林公安局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在公诉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钱某某、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宣汉县人民检察院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人民法院:1、判令被告钱某某、符某某在正义网等国家级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2、判令被告钱某某、符某某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0000.00元。

【裁判结果】宣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某某非法猎捕、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猕猴,被告人符某某非法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猕猴,违反国家对野生动物保护的相关规定,分别构成非法猎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二被告人的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失依法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法院判决:一、被告人钱某某犯非法猎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二、被告人符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等涉案物品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被告人钱某某违法所得赃款500元予以追缴;四、被告人钱某某、符某某连带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人民币10000.00元;五、被告人钱某某、符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通过正义网等国家级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这是公益诉讼工作开展以来,宣汉县首起野生动物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15名全国、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本案的案发地巴山大峡谷(前身为宣汉百里峡),是国家4A级旅游景区、国家地质公园、省级自然保护区,是喀斯特岩溶地貌构成的山地峡谷型自然风景区,动植物资源丰富,许多还是珍稀物种。本案的宣判,对非法猎捕、出售、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敲响了警钟。尤其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阶段,保护野生动物更是响应国家、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号召,是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必由之路。法院通过责令被告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敦促被告进一步认识和反省其行为的危害性,对于教育警示社会公众树立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和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防范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黄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宣汉县农业农村局、水务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宣汉县水产局先后于2019年和2020年2月发出通告,公布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后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为常年禁渔区,实行全面禁渔;宣汉县其余天然水域禁渔期自2020年1月1日0时全面实行10年禁捕。2020年4月9日,被告人黄某携带电瓶、升压器、防水眼、捞鱼网等作案工具,到宣汉县天生镇塔坝村新宁河用电打鱼,捕捞小鲫鱼、鲢鱼、鲤鱼数条,被群众发现后举报。公安机关接警后赶到现场,正在电鱼的黄某丢弃电鱼工具逃走,后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黄某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5月29日,宣汉县人民检察院委托宣汉县水产局对黄双电鱼造成的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破坏进行评估并制定生态补偿方案,经宣汉县水产局评估以及制定增值放流实施方案,黄双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造成渔业资源总损失1250.00元,并需增值放流鱼苗6250尾,共需费用125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人黄某电鱼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赔偿渔业资源损失1250.00元,支付增殖放流生态补偿所需鱼苗费用1250.00元。

【裁判结果】宣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的相关法律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水产资源的管理保护制度,构成犯罪。被告人黄某的犯罪行为,给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造成破坏,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被告人黄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法院判决:一、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二、对扣押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三、被告人黄某赔偿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以及支付增值放流鱼苗所需费用共计2500元。

【典型意义】宣汉县境内的河流属于长江上游的支流,生物多样性丰富,加强对长江流域鱼类资源保护,对维护好长江水域的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本案被告人黄某在禁渔期、禁渔区内,采取电击的方法捕捞野生鱼,给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造成了破坏。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严惩破坏野生鱼类资源犯罪,切实守护长江支流的绿水青山,为保护区域生态多样性和生态文明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法律保障。为扩大法治宣传效果,法院特邀了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执法人员、案发地群众等20余人旁听案件庭审,并在电视台播出,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治宣传作用。行政执法人员表示:将继续加大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和执法监督力度,加强与司法机关的联动协作,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共同守护绿水青山。法庭上,被告人黄某悔不当初,当庭认罪认罚,服从判决,在辩护律师及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见证下,当庭履行了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

 

童某、马某滥伐林木案

【案情简介】2019年3月至6月,被告人童某、马某合伙做木材生意,到宣汉县桃花镇购买村民的山林林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工人进行采伐,共计采伐林木蓄积67.2936立方米。2019年7月至8月,被告人童某单独购买山林林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工人进行采伐,共计采伐林木蓄积57.5245立方米。案发后,二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童某滥伐林木数量巨大,被告人马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案发后,二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童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对涉案木料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二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

【典型意义】近年来,因在承包的林地里滥伐林木或购买他人林地的林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反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林木,让自己身陷囹圄的案件不胜枚举。大部分当事人认识存在误区,认为自己承包的林地或购买的林木就是自己的,所有权和处置权都在自己手上,不经过行政部门审批而擅自砍伐,最终只能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买单。此案的审理,提醒广大群众,采伐林木资源须报经林业行政部门审批,并申请采伐许可证,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方式进行采伐。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还会受到从重处罚。


 

 
责任编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