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宣汉法院新华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被告李某某当场赔付钱款55万元,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今年8月10日,被告李某某驾驶货车时因操作失误与驾驶摩托车的原告陈某某相撞,致使陈某某受伤,至今仍未出院。经宣汉县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驾驶的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汉支公司进行了投保,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三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陈某某遂将李某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新华法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刘建平高度重视,通过询问、阅卷,得知原告陈某某尚未医疗终结,且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他先后分别前往三方当事人处了解案情、释法明理,并让三方向医院、鉴定机构咨询大致的医疗费用和伤残等级。
在承办法官刘建平前期扎实的准备工作和后期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劝解下,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并达成一致调解协议,陈某某自愿放弃伤残等级鉴定。被告李某某当场赔偿陈某某各项损失55万元,并承担了陈某某住院期间的全部医疗费用,陈某某应获得的保险理赔款由李某某向保险公司办理相关理赔手续。该起案件得以成功调解,获得各方当事人点赞。
宣汉法院将进一步树牢司法为民意识,创新司法为民举措,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努力化解矛盾,高效调解,定分止争,为促进社会稳定和谐不断贡献司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