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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示法丨宣汉县人民法院2021年十大典型案例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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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12-30 16:08:52 打印 字号: | |

2021年以来,宣汉县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服务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深入推进扫黑除恶纵深开展,审执结案件7700件。

为深入挖掘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中的精品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对社会行为的教育指导引领作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促进全社会形成尊重司法、崇尚法治的良好氛围,我院组织开展了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评选活动,经过初评、复评,评选出本院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被告人杨某等十二人犯黑社会组织犯罪案

——依法严惩“套路贷”黑恶势力犯罪


 基本案情 

2005年以来,杨某利用自己曾参加黑社会犯罪组织的恶名在达州市通川区开设赌场,并招揽周某、徐某某等社会闲散人员为小弟在赌场内以高额利率向参赌人员发放高利贷,并采取非法拘禁、殴打等方式索债,同时插手民间纠纷,索取“出场费”,大肆攫取非法经济利益。2013年后,逐步形成以杨某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实施强迫交易、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侵入住宅、虚假诉讼、组织卖淫、非法经营、妨害作证等犯罪活动以及滋扰、限制人身自由等违法行为,为非作歹、欺压群众,严重破坏社会治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2018年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杨某为对抗调查、逃避侦查,要求组织成员隐瞒、否认犯罪事实,并亲自或委托他人以贿买方式阻止被害人控告、举报,妨害司法秩序。


 裁判结果 

法院以被告人杨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十一项罪名对其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另二名主犯数罪并罚分别判处十九年、十八年有期徒刑,剥夺一定期限的政治权利,对其余黑社会组织成员分别判处八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对以杨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从严快审,充分彰显铲除黑恶势力犯罪的坚定决心,有力打击了黑恶势力犯罪的嚣张气焰,维护了法律的公正和权威,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依法严惩“套路贷”等黑恶势力犯罪,维护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坚定决心。此案对犯罪分子的严惩也切实增强了人民群众同黑恶势力犯罪作斗争的信心。



案例二:

被告人卢某某、向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
——依法惩治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初,被告人卢某某从他人处接手经营一家火锅店。为降低成本,卢某某安排被告人向某(该店厨师)回收顾客食用后的废弃油脂熬制“老油”并再次销售,2021年7月20日被宣汉县市场监管局查获,二被告人总共熬制100余千克“老油”,先后销售给54桌顾客食用,非法获利l620元。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按照锅底收入的十倍金额缴纳了16200元公益诉讼赔偿款。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一、被告人卢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二、被告人向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三、禁止被告人卢某某、向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有关的活动。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售“地沟油”等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日常生活中,由于追求美味而忽视了食品安全和健康,许多人没有认识到上述行为构成犯罪,本案的审理,有利于依法惩治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对食品行业的从业者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案例三:

被告人马某某、刘某、殷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

——严厉打击偷越国()境犯罪,防范新冠肺炎疫情境外输入风险及源头上打击电信网络犯罪活动

 

 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某某通过网络了解到缅甸上班待遇很好,便欲偷渡至缅甸做生意。2020年5月,马某某邀约刘某、殷某某等8人分别从重庆、成都两地乘坐飞机到昆明汇合后采取包车、步行、乘车的方式偷渡至缅甸老街东城。2021年1、2月,被告人马某某、刘某、殷某某分别从云南省边境国门入境时被查获。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刘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殷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典型意义 

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呈现蔓延态势,国内防疫成果来之不易,非法出入境大大增加境外疫情输入、传播风险;同时,大多数犯罪分子通过非法偷越国(边)境在境外从事电信网络诈骗。依法打击偷越国(边)境犯罪,既有效防范新冠疫情境外输入风险,有利于切断境外电信网络犯罪活动通道,也教育广大群众切勿罔顾国家法律和防疫大局,进出国门需通过合法通道,自觉严格遵守出入境管理法规。



案例四:
某银行宣汉支行与侯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妥善审理涉疫情金融纠纷

 基本案情 

侯某与银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以该房屋提供抵押担保,按照合同约定侯某按月归还借款。2020年春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侯某回到老家无法外出务工,经济收入受到严重影响,2020年3月至10月侯某连续八期逾期还款。银行起诉要求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返还剩余全部借款、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原告提起诉讼的当天,侯某返还了全部逾期借款本息。2020年11月侯某外出务工。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对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极大影响,法院在审理中考虑到被告违约行为是由于重大疫情导致其务工收入受到严重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所涉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还贷纠纷,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还款期限”的精神,结合本案被告以实际行动履行了逾期购房款,其提供的抵押物能够保证实现合同目的,法院鼓励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同时也督促被告应积极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不应有再次违约的行为,充分体现了司法不乏人文关怀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五:

四川某化工科技公司与石家庄某锅炉设备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联动调解引导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基本案情 

2018年,四川某化工科技公司在河北某环保设备公司购买锅炉、燃烧机等设的采购合同。2020年6月锅炉安装调试后试运行,2020年10月锅炉疑似发生爆炸,销售企业、供货企业、生产企业均相互推诿责任。2021年2月四川某化工科技公司起诉销售商、供货商、生产商。由于案涉事故原因专业性强、各方当事人争议较大,产生事故的原因需要鉴定等因素,存在案件审理进程较长的客观情况,既增大当事人诉讼成本,也不利于民营企业及时恢复生产经营。


 裁判结果 

宣汉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考虑到该特种设备的专业性,特邀请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行政职能部门参加调解,提供专业咨询。通过法官释法明理,沟通分析利弊,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给予专业分析解答,厘清赔偿责任,宣汉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主持进行行业调解,最终促成各方当事人彼此让步,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引发四家民营企业产生纠纷的产品系特种设备,对审判工作有较强的专业性要求,传统审判模式不是最有效的化解方式,法院运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注重源头治理,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开展调解工作,帮助民营企业有效防控法律风险,在情理法统一中化解矛盾纠纷。同时也提醒广大生产厂家,安全生产无小事,尤其在涉及到特种设备、技术的使用上,务必要遵循国家相关标准,取得相应许可证书。



案例六:

吴某甲与吴某乙等赡养费纠纷案

——弘扬尊老爱老家庭美德,依法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吴某甲的子女均已成家,近年来,子女们就吴某甲的赡养问题发生纠纷,且多次协商均无果,吴某甲起诉要求其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每人每月给付生活费、承担医疗费并对其护理照料等。


 裁判结果 

法院受理后,基于修复亲情、增进感情的需要,多方做工作促成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由吴某甲的儿子轮流照料吴某甲的生活起居,每人每半年给付2400元赡养费,医疗费平均分担;其女儿负责对吴某甲的生活进行照料。


 典型意义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法院秉持司法为民理念,坚持因案施策,灵活运用巡回就地调解的办案方法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以心贴近人民群众,以行维护合法权益,既化解了矛盾纠纷,又开展了法治宣传教育。本案所涉赡养纠纷,在农村较为常见,深入就地开展调解,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出发,教育引导子女主动履行赡养义务,在依法保障老人晚年物质生活的同时,更是修复了老人与子女的隔阂,推动敬老、孝老、爱老的中华传统美德代代相传。



案例七:
郭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一线连三地远程调解有效解决疫情期间外地当事人参加诉讼难题

 基本案情 

2019年陈某某因购房需要资金,向郭某某借款10000元,郭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陈某某,陈某某出具借条并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收无果。远在河南的郭某某于2021年10月将起诉状寄至宣汉县人民法院,要求陈某某偿还其借款并支付资金利息。


 裁判结果 

宣汉县人民法院收案后发现,原告和被告分别位于河南邓州和四川成都,法官、原告、被告分隔三地,又时值疫情防控特殊时期,为促成案件尽快审理,办案人员会同本院信息化技术人员通过多次测评调试互联网远程视频软件以及法庭网络情况,成功将科技法庭与原、被告双方进行远程视频连接,促成远在河南的原告郭某某与现居成都的被告陈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由陈某某返还郭某某借款10000元(从2021年11月开始每月偿还416元,两年内付清)。调解全程录音录像随案存入卷宗。


 典型意义 

疫情期间当事人无法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形较为普遍,人民法院在确保案件依法及时开庭审理和有效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之间寻找切入点,通过搭建远程开庭审理平台,让分隔三地的庭审活动通过线上远程“不见面”调解,让当事人少出门、不跑腿,线上全解决,有效避免因当事人聚集可能引起的疫情扩散风险,切实减轻群众诉累,大大降低矛盾纠纷化解成本。



案例八:

达州市某能源有限公司与郭某某等合伙协议纠纷执行案
——抽丝剥茧厘清财产权属,依法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宣汉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达州市某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某甲、郭某乙合伙协议纠纷案件中发现,被执行人郭某甲为达到转移财产的目的,在诉讼阶段与其前妻签订以物抵债协议企图转移房屋所有权,并于2020年5月以预告登记的共同买受人身份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权按份共有登记,再次企图转移被执行人郭某甲剩余部分可供执行的财产,损害债权人的权利。


 执行结果 

经审查法院依法认定房屋登记的共有人唐某某在两人离婚时已丧失了该房屋的财产权利,遂将变价款2440260元全额用于清偿被执行人郭某甲所负债务。


 典型意义 

本案中,案外人唐某某先后采取抵偿债务、利用备案登记的共有人身份帮助被执行人郭某甲转移财产,给人民法院查找和处置财产增加阻力和障碍。面对财产登记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等财产权属不清的情况,人民法院并非“点到为止”,而是深入调查,深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抽丝剥茧厘清财产权属,让被执行人的财产转移行为难逃法眼,切实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案例九:

冯某某与罗某某劳动争议执行案
——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柔性执法修复当事人睦邻关系

 基本案情 

2008年正月,罗某某邀请同村的冯某某为其修建房屋。房屋竣工后,罗某某以房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下差的工资款15000元。经法院判决后,罗某某仍未支付下差工资款。首次执行中收回工资款9000元,下余款项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终结执行。


 执行结果 

2021年4月,冯某某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干警实地调查中了解到被执行人与妻子均罹患癌症,正在接受药物治疗,家庭十分困难。法院干警深入实地,从睦邻友好、团结互助以及被执行人家庭实际情况等多角度组织双方进行执行和解。在干警的劝说下,十几年来互不往来的两家人坐在一起友好协商,冯某某主动表示放弃部分欠款,希望罗某某夫妇安心养病,早日恢复健康,多年的矛盾纠纷得到化解。


 典型意义 

对身患重病陷入困境的被执行人,执行法官没有简单地采取强制措施,而是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着重修复双方当事人睦邻关系,有效平衡执行力度与司法温度之间的关系,用柔性执法彰显了司法温度,真正达到了定纷止争的目的。



案例十:
彭某某等86名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执行案
——运用立审执一体化协同办案机制促进农民工合法权益与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均衡保护

 基本案情 

某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导致拖欠货款,分别被判决支付重庆某公司货款40余万元、广安某公司货款37万余元及资金利息,该公司在诉前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依法进行了拍卖。彭某某等86名农民工向法院申请对该案款予以保全,并诉至法院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


 执行结果 

法院受理案件后,立案、审判、执行部门共同召开会议,制定“强化协同高效,化解矛盾纠纷为导向,构建立审执全链条贯通、一体化协同联动机制”的具体举措,联动配合,申请执行人重庆某公司、广安某公司同意在其应分得的款项中提取部分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案件全部以诉前调解、执行和解方式结案。


 典型意义 

在被执行人对内拖欠工人工资,对外拖欠公司货款的情况下,宣汉法院做好利益衡平,坚持保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与保护民营企业发展并重,通过诉调并举、多元解纷,充分运用立审执一体化协同办案机制,在立案阶段做好准备,在审判阶段做好预判,在执行阶段扫清障碍,快立、快审、快执,协调另案申请执行人预留部分未支付案款,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切实解决系列欠薪案件,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责任编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