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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汉县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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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10-25 10:30:27 打印 字号: | |

10月24日,宣汉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彭某某拒不执行判决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彭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彭某某当庭表示服判。

法院审理查明:20211218,宣汉县法院作出一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彭某某在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返还余某某劳务费150850元。判决生效后,彭某某未如期履行返还义务,余某某20221宣汉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宣汉县法院在执行中查明彭某某自20225月起,使用妻子的身份信息注册微信及银行卡使用,期间每月流水一到三万元不等,在宣汉县法院组织其与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并支付15000后,一直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且在宣汉县法院发现其举办乔迁宴收受人情,对其进行现场传唤时假意配合,趁工作人员不备逃脱控制,后经案件承办人电话联系仍拒绝到法院接受调查询问拒绝履行给付义务,遂将该违法犯罪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同时审理查明,被告人彭某某20213月以其儿子名义按揭购买商品房一套,支付首付款115990,于20236月至20248月在务工期间,使用其妻子身份信息注册微信,并使用其儿子银行卡账户转移工资被告人彭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已履行完全部返还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在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生效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隐匿、转移财产,其行为触犯刑构成犯罪,遂作出前述判决

典型意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名当事人的法定义务,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甚至耍小聪明拒执行、规避执行、妨害执行的,不仅侵害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体系、损害司法公信力,必须依法严厉打击。本案被告人彭某某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具备执行能力,但其却使用他人账户转移工资,属于抗拒执行的一种典型行为。对被告人彭某某的依法惩处,切实彰显了人民法院对藐视司法权威的零容忍态度,助力营造守约践诺的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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